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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84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 月9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交裁判費新台幣9,360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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