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7,湖簡,961,200903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961號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5,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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