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7,湖簡調,105,200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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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號2樓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029 號被告丙○○、甲○○、乙○○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甲○○、乙○○等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7029 號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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