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8,湖勞小,1,200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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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勞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16 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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