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8,湖勞小,17,200909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勞小字第17號
上訴人即 甲○○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2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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