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11月1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