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8,湖小,134,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張泰昌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丁○○原名曹月貞
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丁○○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丁○○(下與乙○○合稱被告,單指其中一人,則逕稱其姓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亞公司)前於民國86年12月11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宣告破產之裁定,並選任原告擔任達亞公司破產管理人。

又訴外人伊撫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伊撫公司)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79年5月15日以附條件買賣方式向達亞公司辦理分期購車,並書立契約書1 紙,約定本金含利息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77,452 元、繳款方式:自79年6 月25日起至82年4 月25日止,分18期給付,每期繳款15,414元。

詎伊撫公司自81年10月25日起即未再依約給付應付款項,幾經催收後尚欠61,656 元 迄未給付。

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1,656元,及自9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其情。

三、被告之答辯:㈠丁○○以其目前沒有工作收入,希望能以每月還一、二千元方式為給付云云。

㈡乙○○則以原告請求之債權已經過了很久,所以主張時效抗,原告不得再向其請求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對於彼等於上揭分期購車事件中擔任連帶保證人、卷附契約書之真正、餘款61,656元尚未清償完畢並未加以不爭執,是本案之爭點為:乙○○得否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請求。

承認。

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告知訴訟。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129條分別定有明定。

又按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且此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辨權,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195號判例參照)。

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定有明文。

㈢查原告主張伊撫公司自81年10月25日起即未再依約給付應付車款,幾經催收後尚欠61,656元迄未給付,是則達亞公司自81年10月25日起即得請求被告付款,惟原告竟遲至97年12月1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訴訟,實已超過15年之消滅時效。

雖原告稱其一直有再催收,然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之。

另外,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係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為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之申報時,該申報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就所申報之債權消滅時效停止進行,而本件乃債權人達亞公司宣告破產,故並不適用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規定。

綜上,乙○○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洵屬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丁○○應給付原告61,656元,及自82年 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 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丁○○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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