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8,湖小,1357,201001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1357號
原 告 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