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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陳守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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