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8,湖小,36,2009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3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65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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