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8,湖小,598,2009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59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 月22日上午10時31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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