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8,湖小調,155,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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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雅歌丹生化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雅歌丹生化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和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雅歌丹生化公司之真正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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