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8,湖小調,57,200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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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千朔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於廣告委刊單合約備註欄第6 點業已達成合意,以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鈞院有管轄權應無疑義,原裁定應予廢棄等語。

二、經查:本件依廣告委刊單合約備註欄第6 點約定,雙方同意由本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雖抗告人提起本件請求給付墊款之訴,係屬請求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事件,惟本件兩造均為法人,不受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 前段之限制。

原裁定未注意及此,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將全案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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