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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伸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林森敏律師
被 告 鴻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 月2 日下午3 時5 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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