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49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檢具系爭房屋稅籍資料),並按該房屋稅單核定之課稅現值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