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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2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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