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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488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俐娜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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