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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再小字第4號
抗 告 人 徐維貞
即再審原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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