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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三、本院97年度湖簡字第781號確定判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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