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9,湖國小,1,20101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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