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9,湖小調,677,201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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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調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鈴錚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李世仁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又相對人現又移轉至台灣宜蘭監獄另案執行中,每次開庭需預繳提解費新台幣12,880元(往返提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新台幣13,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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