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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建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毅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工地錨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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