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9,湖簡,1258,201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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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1258號
原 告 林桐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微間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4,548元(21.0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7,200元/ 平方公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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