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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413號
原 告 鄭睿暘
被 告 林賢榮
黃煥彰
吳雪惠
被 告 劉成山
被 告 陳振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續字第344 號(併99年度偵續二字第2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賢榮、陳振基、吳雪惠、黃煥彰、劉成山等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100 年度偵續字第344 號(併99年度偵續二字第24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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