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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417號
原 告 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玉煉
原 告 建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原 告 金瑞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原 告 威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雄
原 告 邱靖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增律師
複 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 告 林惠風
林惠珠
林惠東
林新明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附表部分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內權利範圍欄及義務人欄中關於之「林李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靖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及附表二內權利人欄中關於「林新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新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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