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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787號
原 告 顏瑞宏
法定代理人 顏國良
被 告 陳泉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陳泉偉涉有強盜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 號、98年度重訴字第8 號擄人勒贖等事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目前於台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52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67號審理中,仍尚未終結,為免本件民事案件久懸不決,該部分之事實將由本院自行認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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