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8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春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雪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