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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旭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被告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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