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0,湖聲,16,2011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邱雲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宇國際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宇國際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法定代理人高下英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