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0,湖小,387,201106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387號
原 告 周沛妤
被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瓏
訴訟代理人 林芝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6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