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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112號
原 告 陳玉芝
訴訟代理人 翁仁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節能燃燒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當事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變更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據原告原起訴之對象為被告台灣節能燃燒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嗣於訴狀繕本送達後,未經被告同意,為訴之變更,變更被告為張錦鑫,原告所為當事人之變更,有礙訴訟之終結,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各款規定均不相符,其所為訴之變更難認合法,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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