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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40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林沛汝
被 告 簡瑞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8 月9 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該次期日前7 日提出所指被告至95年7 月16日起未履行繳款義務時,所積欠之本金及利息數額各為何,及附詳細計算方式之計算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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