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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58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游亞燕即陳炳鋒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被告之被繼承人陳炳鋒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__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條款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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