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0,湖聲,86,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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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陳柏諺
陳柏宇
陳麗華
秦亨達
徐玉英
秦亨盟
秦柏鈞
秦偉文
陳禹辰
秦素珍
范阿甘
秦卉蓴
秦天芃
秦鎮緯
秦瑀潔
連雪絨
秦國宸
林榮賢
吳萍如
林芸苓
林思妤
林思婷
林秋月
秦承輔
秦茂杰
李子瑄
莊林素子
陳明俐
陳世澤
陳宛柔
陳毅君
陳毅芝
陳維民
林武男
林蔡玉枝
林秀蓉
林承皓
林鉦庭
林茂男
林新興
林貴珠
林麗卿
秦 蜂
林三雄
林森羅
陳秉煌
陳麗卿
陳秉漳
陳姿穎
陳昱辰
陳秉禎
黃富美
秦坤玉
秦坤利
許莙娟
秦崗勝
秦竣璽
秦嘉唯
秦浚閎
秦益祥
秦季湘
秦羽蓁
秦坤城
俞采均
陳裕濠
陳紀璇
陳耀銘
秦慧如
秦祥評
秦祥文
秦祥仁
秦千惠
葉禧隆
葉正東
葉正南
周宜錚
周宜勳
相 對 人 秦顏綢
秦逸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新北市三峽西屯區○○段4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欲通知系爭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即第三人秦阿登是否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經查秦阿登業已死亡,聲請人等乃向其所有繼承人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詎相對人秦顏綢、秦逸豐等之存證信函均因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而遭退件。

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雖據其提出相對人秦顏綢、秦逸豐之戶籍謄本、掛號信函及回執為證,然經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查訪結果,相對人秦顏綢目前因病住於療養院,相對人秦逸豐則確實居住於該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0 年7 月25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00026595號函1 紙在卷可憑,是相對人秦顏綢、秦逸豐尚無住居所不明之事實,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秦顏綢、秦逸豐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法條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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