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1,湖小調,86,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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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沛慈

一、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欽聖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黃欽聖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即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85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茲限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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