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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281號
原 告 國勤風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瑞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自成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到院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
二、被告自成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兩造間工程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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