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光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857 元(272,000 元-58,14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