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2,湖簡,938,2014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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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增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增德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31,0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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