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2,湖簡調,556,2014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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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丁麗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宏基股份有限公司間瑕疵修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即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即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表一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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