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3,湖簡,1108,2015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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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燦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簡仰軒公間請求給付業務所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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