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3,湖聲,8,201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聲請人公示送達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指之相對人究為何人,其人數及姓名,並與被繼承人余萬元之關係。

二、以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對以上相對人均無法送達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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