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建簡,6,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沈美伶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被 告 姚芝縈(原名姚黛瑋)
姚黛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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