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湖簡字第七五一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被 告 張資慧(原名張喨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