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小,370,2015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3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李佳嘉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明正
兼被告李佳嘉之
法定代理人 郭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 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7 日內再以陳報狀檢附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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