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小,518,2015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51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學廣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被告聲請信用卡之聲請書及消費明細並催收等證據影本兩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第11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