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4,湖小,530,2015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5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被 告 佟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