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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鄭啓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水和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狀首及狀末之簽名及蓋章均為「鄭啓平」,惟其狀首以電腦打字之聲請人卻為「鄭平」,2 者應為不同姓名,雖聲請狀內有附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但聲請人仍應確認提出本件聲請者之正確姓名為何向本院陳報。
二、相對人鄭水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相對人不幸已過世,則因提出相對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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