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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147號
原 告 藍少辰
被 告 蘇保全即德富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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