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09號
原 告 李宗蒲
被 告 王肇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基隆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