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287,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287號
原 告 湯悅足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被 告 陳秀華
訴訟代理人 周正偉
趙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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